深市暂停上市的股票半年报盈利可以申请恢复上市么?深交所中小版和创业板分别是什么样时候推出的
股票恢复上市。
各上市公司: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自②⓪⓪②年①月①日起施行。
根据本办法规定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对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自其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②、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在②⓪⓪①年度报告披露后的⑤个工作日内,并在宽限期结束之前,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①)在法定期限内披露②⓪⓪①年度报告;
(②)②⓪⓪①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如果公司②⓪⓪①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③、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未披露②⓪⓪①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并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⑩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宽限期结束日早于②⓪⓪①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的公司,如果未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②⓪⓪①年度报告,或者虽然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了②⓪⓪①年度报告,但未在宽限期结束日后⑤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公司宽限期结束日后⑩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④、证券交易所参照本办法第③、④章的有关规定,做出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附件: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第①章、总则
第①条、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②条、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③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
证券交易所应在作出上述决定后②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④条、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予以纠正,或者直接撤消其决定。
第②章、暂停上市
第⑤条、公司出现最近③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⑩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因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后出现③年连续亏损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⑥条、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应在②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
第⑦条、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后②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①)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②)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③)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⑧条、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每月至少披露①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也应予以披露。
第⑨条、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③章、恢复上市
第⑩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第①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①)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①个半年度报告;
(②)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如果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⑩②条规定的核准期限之内。
第⑩①条、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上市推荐人进行推荐。
第⑩②条、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后,应在③⑩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
第⑩③条、公司在接到证券交易所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②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①)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②)证券交易所核准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③)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④)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⑩④条、公司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⑤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公司在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①个年度报告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第④章、终止上市
第⑩⑤条、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①个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⑩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①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⑤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披露后⑩⑤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⑩⑥条、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应在受理申请后③⑩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⑩⑦条、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应在接到通知后的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⑩⑧条、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①个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法定期限结束后的⑩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①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其披露年度报告后的③⑩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果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做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第⑩⑨条、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②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①)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②)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③)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④)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②⑩条、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的①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等。
第②⑩①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第②⑩②条、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第⑤章、附则
第②⑩③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②⑩④条、本办法自②⓪⓪②年①月①日起施行。②⓪⓪①年②月②②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证监发〖②⓪⓪①〗②⑤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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